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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大朗一男子为谋财盗车牌留电话索要赎金 敲诈男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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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09:32: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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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车牌留电话索要赎金 敲诈男获刑8个月
  男子王某为谋求“生财之道”,在大朗镇专门盗取路边停放的小汽车的车牌,留下纸条向车主索要“赎金”,半个多月内连续作案5宗,后被抓获。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作案5宗得手1宗
  今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19岁的陕西男子王某在大朗镇黄草朗村美景中路盗走彭先生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车牌,将事先准备好的纸条夹在汽车前雨刮处,上面写有联系电话,向车主索要赎金200元。同日19时许,彭先生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95元汇入王某银行卡。得手后,王某将车牌藏匿的地点发信息告知彭先生,彭先生到该地点找回车牌。
  两天后的16日早上5时许,王某来到大朗镇黄草朗村西胜路,见刘先生的小汽车停放在路边,遂再次采用上述方式作案,将盗得的车牌藏匿在黄草朗村广场附近花丛中,欲向车主索要赎金。车主刘先生发现汽车车牌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先生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王某索要200元,双方约定在大朗镇黄草朗村广场附近现金交易。18日零时许,王某到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查,从去年12月至案发时短短半个多月内,王某以上述类似手段作案5宗,得手1宗。法庭上,王某当庭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某在4次作案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责令王某向车主彭先生退赔195元。(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刘靖贤)
沙发
发表于 2016-5-13 10:08:37 | 只看该作者
是这样的
板凳
发表于 2016-5-13 14:20: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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