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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东莞:生二胎被剥夺带薪产假 女白领状告公司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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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09:31: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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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取消对于二胎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夫妇打算生二胎。但一些在公司任职的女性却遭遇了一些麻烦。东莞一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的袁女士,取得二胎准生手续后,公司却告诉她,因为是二胎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而且对于产假也做了限制,如果不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将撤掉其职务。昨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称,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对袁女士进行赔偿。
  袁女士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满家福百货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3年底,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的请求。休假期间,满家福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在袁女士请假时双方约定因袁女士属于生育二胎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而且公司在其休产假时给予保留职位105天,如果逾期视同她放弃该职位,公司将重新招聘新人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袁女士认为,其生育二胎符合国家政策,且取得了准生证等全套合法生育手续,其休产假105天,满家福公司应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未规定生育二胎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袁女士生育二胎是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即使双方在休产假前约定了袁女士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是与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因此,法院认为,满家福公司需支付袁女士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说法
  法律充分保障女职工生育权利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关于生育、产假纠纷的案件将日益增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女职工,或是对女职工的生育进行限制,女职工为获得工作机会,迫于无奈签订类似的条约,部分女职工甚至基于职业前途考虑而选择忍气吞声,不敢主张权利。实际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女性合法的生育权利,对女性生育给予了相应的带薪产假的待遇,用人单位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排除法定带薪产假权利的条约均是违法的,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女职工仍可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
沙发
发表于 2016-5-13 10:05:43 | 只看该作者
好的
板凳
发表于 2016-5-13 14:24: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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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13 14:24: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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