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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事聚焦] 账户尾数"9"看成"8" 樟木头老板20万汇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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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22:5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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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万货款错汇至宁夏

  阿彪是湖南人,三十出头,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做生意,“前段时间我用银行卡通过POS机汇款给小张时,一时大意,不小心把20万元的货款汇入了另一个名叫‘李华’的账户。发现汇错账号后,我很着急,迅速联系了银行,请求银行将对方的账号进行了临时冻结。而经银行查询,信息上仅得知李华是宁夏人,有一个身份证号码。”

  记者在阿彪提供的汇款信息上看到,李华的银行账号尾数是“8”,而小张的尾数是“9”,就是这样一个小差别,阿彪可能陷入破产危机。他说:“这20万是我汇给小张的原料款,对方没收到钱,肯定不会发货,那我的工厂就得停工。”无奈之下,阿彪一边向亲朋好友借原料款,一边打听该如何把“失去”的20万元给讨回来。可是从东莞到宁夏来回路途遥远,通过现有的资料又无法得知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也不知道李华对该笔意外之财的态度是什么,“我怕对方知道自己账号里有了这笔钱后会卷款逃匿,所以也不敢向宁夏警方报案。”

  阿彪希望通过银行的操作,把钱重新打回自己的账户,但是被告知“只能跟宁夏那边的银行交涉”。随后,阿彪打电话给对方银行,得到的反馈信息让他震惊——李华的账号是一个空账号,人可能已经死亡。

  对方最终告知存折密码

  “其实李华属于不当得利,从法律上来说,不当得利纠纷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如果怕李华或其继承人卷走该款,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个月,广东樟木头律师事务所李召明律师在接到阿彪的咨询电话后提示他,既然从东莞去宁夏起诉路途遥远,极为不便,那可以想办法让东莞法院来管。


  李召明说:“‘被告所在地’这里面还是有文章可做的。本案中,东莞这边的银行提供了POS机和银行卡,正是由于该转账设备字迹信息和提醒标示的不明晰才导致了错误的转账。当然,究竟是否认定实质性的过错,有待法院查明,但可以将该银行列为被告,由此东莞法院也可以管辖了。”

  根据上述建议,阿彪迅速委托律师进行了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即法院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了通知和送达,送达的过程中发现,李华确实已经死亡。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找到其继承人进行了送达。其继承人在办案人员的说服和法律的威慑下,知道该笔钱财不是自己的,不能占为己有,最终同意按照法官的意见,将有关的银行存折和密码告诉了阿彪,阿彪按照该资料取回了20万元。


沙发
发表于 2014-12-5 23:12:14 | 只看该作者
太有才了。怎么不转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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