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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新莞人或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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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3:3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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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建设一直以来备受各界关注,东莞的公租房怎么建、建好后如何分配、是否面向新莞人?昨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详细列明了我市公租房建设管理将采取的一些措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朱川日前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曾表示,该《办法》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阶段,届时还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出台。

  公租房将面向就业稳定新莞人

  根据《办法》,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此前,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对新莞人开放,住建部门并无明确说法。《办法》明确提出,我市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包括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或将取代经济适用房

  根据省有关精神,今后保障房建设将以公租房为主,只租不卖。《办法》没有明确今后是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房,但规定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

  而从保障对象及申请标准来看,公租房所保障的本地住房困难家庭为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数以下(含),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标准为2.5倍以下,该标准高于目前执行的廉租房和经适房申请标准。也就是说,公租房涵盖了目前廉租房和经适房的保障人群。

  用地:单位可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

  根据《办法》,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用地方面,将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资金:政府土地收益10%用作建设资金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资金。同时,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将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此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公租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资金等。

  根据《办法》,市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

  《办法》提出,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投融资等方式自筹资金。同时,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适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适当减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申请:公开摇号轮候入住


  根据《办法》,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初审后统一上报到市住建部门,经审核公示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申请人放弃获得保障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此外,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筹集的公租房的,可向工作所在地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将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同地段同品质房租的60%~80%

  《办法》还对租金如何划定进行规定。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租金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物价局共同确定并适时调整;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租金参考价的60%计收;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租金参考价的80%计收。

  《办法》还规定,租金计收比例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条件

  本地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需在低保线4倍数以下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数以下(含);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购买农民公寓、集中建房、危房和泥砖房改造、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住房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可3人共同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二)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的;

  (三)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四)无自有住房;

  (五)未享受过购买农民公寓、集中建房、危房和泥砖房改造、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可多人(最多不超3人)共同申请。


     新莞人:需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工作和居住在本市,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可多人共同申请,但合租不能超过3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与父母一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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