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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东莞二手房交易典型案例 律师教你“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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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0:5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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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在东莞一些房地产开发较为成熟的镇街变得更加活跃,如主城区、虎门、樟木头、常平等镇街。
  可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人们的不知情及法律意识淡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二手房交易纠纷主要集中在购买资格、税费、中介费等几大方面。因此,记者甄选了东莞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并请来专业的律师进行解读,让购房者了解二手房交易常见的纠纷,以及二手房买卖中需注意的事项。
  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中介费少不了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与中介共同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就都终止了吗?
  / 案例 /
  被告王先生(买方)在2014年12月1日与第三人陈先生(卖方)通过中介公司成交了位于东莞市南城的某房屋(案涉物业),约定了成交总价120万元。不久后,该地区市场成交单价有所降低,买方放弃已支付至卖方的定金3万元,并和卖方私下达成终止合同的协议。但是,买方并未支付居间服务费至中介公司。因此,中介将买卖双方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买方因房屋市场成交价有所降低,不愿意继续购买该物业。中介在促成买卖双方成交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按照合同法的相关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买方,需要向中介全额支付居间服务费,并因此承担中介付出的诉讼费用。
  律师提醒
  在二手房买卖中,合同明确约定由买方支付居间服务费,若无明确规定,则按照公平原则及相关市场习惯,很有可能判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居间服务费用。
  严智奎律师表示,若卖方遇到由于买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终止时需中介同意终止,并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中介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买卖双方终止的只是买卖关系,居间关系并未终止,中介方未合法收取的费用,依然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
  买方是中介费用最常见的费用支付方,因买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需要结清相关费用,并和合同全部当事人终止合同,才能真正终止本次交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即可以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并不是说最终没有买到房屋,中介不应该收取费用。事实上,中介公司为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付出了大量的努力,这些努力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配偶不同意卖房 并非毁约理由
  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那出售人签署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
  / 案例 /
  原告李先生(买方)在2016年1月17日与被告何女士(卖方)通过中介公司成交了位于东莞南城的某房屋(案涉物业),合同约定成交价为90万元。
  在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买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卖方本人到场协助买方签署相关文件,但卖方配偶迟迟未能过来办理。中介在2月底发出了书面的催促函给卖方。楼价在春节后上涨,案涉物业在3月初的成交价格已比1月份的价格上涨10万元。因此,卖方配偶就以其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签署为由,表示拒绝出售本案涉物业。
  无奈之下,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赔偿相当于成交价20%的违约金。法院审理后查明:中介在促成本交易时,虽未明确跟卖方配偶确认是否同意出售,但案涉物业房产证显示,本物业为何女士单独所有,房管所查档结果也未显示有其他共有人,卖方也未证明当初其配偶有明确表示拒绝出售的意思表示,因此按照公示公信的原则,何女士单独处分本案涉物业,并无不妥。虽卖方配偶在庭上表示拒绝出售本案涉物业,但并不影响卖方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因此,法院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卖方承担合同成交价20%的违约责任以及买方因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
  严智奎律师提醒卖方,房产证单独所有的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卖方不能按照合同出售至买方的情况下,其依然负有合同的违约责任。
  买房在签署二手房交易合同时,遇到卖方只有1人前来签署合同的情况,虽然该合同依然可以成立,但并不能代表买方只要遵守合同了,就必然能取得房产,因此,买方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不管卖方配偶是否拥有该房产,都建议尽量让卖方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若无法协调时间,可请卖方回去让其配偶签署“配偶同意出售声明”等文件。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产的,房屋的所有权可能无法实现转移,但并不影响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沙发
发表于 2016-11-18 11:55:41 | 只看该作者
挺酷,多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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