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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东莞哪些车位可以出售,哪些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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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20:1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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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是否可以销售,关键是要弄清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最近,一则关于南京星汉花园业委会与开发商争执车位的案例,持续在网上传播,车位之争的话题再一次成为舆论焦点。小区停车位归属权到底属于谁?地下停车位能不能进行销售?什么样的停车位可以销售?记者通过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联系采访了东莞市不动产交易所。
  东莞市不动产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已经拿到预售证,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停车位,是可以销售备案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是《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于自己购买的车位是否属于可销售范围,置业者可以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根据楼盘名进行查询。
  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表明,不能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属于业主共有。区分小区车位权属的最简单办法,是看车位有无产权。如果办理了产权证,属于小区地下空间,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这样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购买的业主,可以进行销售。
沙发
发表于 2016-7-18 20:57: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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