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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0出头的湖南男子曹某华在东莞大岭山镇开了一家独资的东莞市运昌电子有限公司。从2009年9月开始,曹某华指使员工陈某武(另案处理)等人以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截至当年12月31日,曹某华共拖欠27家供应商货款211万多元。受害单位损失的货物价值,最少为5000多元,最高的达29万多元。在此期间,曹某华对到公司讨要货款的供应商诸多推搪,拒不给付货款。不仅如此,曹某华还将部分原材料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变卖,然后携变卖款潜逃。
法院认为,曹某华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曹某华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曹某华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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