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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东莞房管局提醒:没产权证车位不能随便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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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6:3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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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何女士所在的小区开始对业主销售车位,让何女士困惑的是,小区这一次出售的车位是地面露天停车位,开发商也明确说明了没有产权证,但却依然在小区内对业主以16万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而在小区车位不足的情况下,怕晚了没有停车位的业主们都在买,小区推出的地面停车位很快就销售一空。
  虽然被“大势所趋”,何女士也买下了车位,但她一直心存疑虑,没有产权证的地上车位,开发商能卖吗?
  就此,记者采访了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市房产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已经拿到预售证,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停车位,是可以销售备案的。法律法规依据是《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置业者可以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根据楼盘名查询自己购买的车位是否属于可销售范围。而根据《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些车位是不可销售的。
  记者随后查阅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相关条文。
  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这些相关规定,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实际上是只能出租,不能出售,而且出租也不能长租。
沙发
发表于 2016-12-26 23:40:14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啊! 一个字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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