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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东莞奇葩违约案例 购房小心这些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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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6:34: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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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房屋需谨慎。


  购房不能尽信宣传。

  东莞实施限购近两个月,东莞楼市也开始进入调整期,购房者在买房时更应该谨慎应对。面对明年可能会加大的销售压力,开发商的各种广告促销活动也即将到来,面对五花八门的广告宣传诱惑,购房者要擦亮双眼,保留好证据,避免购房后出现纠纷。同时,还应该密切关注相关部门、银行的政策变化,避免买房时出现纠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日前,记者从东莞法院等相关部门找来购房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您在买房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手买卖
  口头宣传勿尽信 签订合同需谨慎
  案例1 开发商延迟交楼 业主讨违约金反败诉
  2007年底,徐先生(化名)在樟木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约定好2008年9月1日交楼,然而开发商泰安城公司直到2009年9月1日才通知徐先生收楼。
  随后,徐先生在收楼时提出楼房有漏水问题,拒绝收楼。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4年,徐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延迟交楼违约金。
  去年,法院终审时表示,泰安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徐先生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泰安城公司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泰安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起止日期应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
  但是,由于徐先生于2009年9月1日没有办理收楼手续,诉讼中又未能提供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其无法收楼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在2009年9月2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期间,徐先生应知其权利被侵害,应向泰安城公司主张权利。然而徐先生直到2014年3月27日才起诉泰安城公司,要求泰安城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且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为何事隔近四年半才提起诉讼,因此,终审法院认定徐先生的诉求已超诉讼时效,驳回了其诉求。
  小贴士:
  购房者买房时如果存在纠纷,除了要保留好证据外,也要记得注意诉讼时效。从本案例来看,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购房者将有可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沙发
发表于 2016-12-26 19:18:5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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