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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开发商通知收楼就一定要去收吗?延迟交楼是否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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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10:2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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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延迟交楼是否可以索赔?
  问:陈女士近来向记者咨询,称她在莞城某楼盘购买的单位,原本约定于10月30日交楼,现在开发商工期严重拖后,未在约定时间交楼。她想知道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
  答:陈女士可以仔细翻阅下自己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东莞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逾期不超过多少天的,自合同约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一个约定时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的约定时间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总房款的约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开发商在交楼时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进行了明确约定。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显示,在交付时必须具备的配套设施设备的约定中,提出了比原来更明确、更高的要求,不但开发商要把自己项目内的水、电、暖、气设施设备建设好,还要实际与市政管网连接、确保供应。如果在约定时间里,相应条件没有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置业者同样可以提出逾期交付责任赔偿。
  开发商通知收楼就一定要去收吗?
  问:开发商发给我了《交楼通知书》,我就必须去收吗?
  答:《东莞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不少于10日的时间里,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但《合同》同样明确开发商在交楼时需要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交楼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明确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沙发
发表于 2016-12-25 11:03: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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