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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赌输400多万惹上高利贷 一主妇25件官司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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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8:0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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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报告,赌博成不容回避的原因 正规途径融资难、高回报率和管理缺失“激活”民间借贷,亟待立法规范
  到澳门赌博,一次就输了400多万元,塘厦的赵某梅开始四处借债,最终无力偿还。仅市第三人民法院就收到对她的起诉25宗,涉及670多万元。

  昨日,就东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的现状,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指出赌博是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一个不容回避的原因。

  东莞拥有大量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市场活跃,逐渐由传统的互助性民间借贷向营利性民间借贷转变。报告指出,当事人风险意识淡化、专业放贷队伍庞大、涉赌涉高利贷等问题突出,呼吁完善立法、拓展融资渠道,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增强对非法借贷危害性的认识。

  案例
  主妇澳门狂赌举债600多万
  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发现,导致东莞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一个不容回避的原因,就是涉赌。

  塘厦镇的赵某梅从2012到2013年初,仅在市第三人民法院就被他人起诉了25宗民间借贷案件,总金额达670多万元。

  经法官调查,赵某梅是一名家庭妇女,其丈夫做生意,家庭条件较为优越。赵某梅从2001年开始赌博,后来在别人的带领下到澳门去赌,其中一次就输了400多万元。

  多年来,其深陷赌博不能自拔,为了赌钱常向亲戚朋友借钱,从2011年下半年起开始连赌几天几夜不睡觉,并四处向放高利贷的人借钱,到后来借了多少钱都不记得了。后因赵某梅无力偿还,债主纷纷向法院申请执行。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因为涉赌的情况往往是债主一方的主张,除了常见的“借条”又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再加上绝大多数涉赌的借款人都已经“跑路”,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不少难题,同时还容易造成“执行难”。

  案例
  放贷数百万,借款人“跑路”
  分析报告显示,随着东莞民间资本的规模扩大,民间有融资实力和意愿的资金供给者越来越多,出现了专业的放贷队伍,且贷款人的构成也由原来的单一本地人向本地人、外地人共存发展。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就出现了许多“老面孔”,且长期从事放贷。

  塘厦镇的李某君、罗某旺两人,自2009年就分别起诉了25宗和8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李某君单笔案件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其起诉的25宗民间借贷案件总标的额达到了惊人的464万余元。

  而在其起诉的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因借款人大多“跑路”,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并导致案件执行周期较长、执行到位率较低。

  案例
  还不起高利贷,企业被压垮
  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难度增大,有的企业主只好转向民间金融市场。

  有的中小企业借了大量的高利贷,最后被高额的利息压垮,企业主“跑路”的现象不断出现。

  塘厦镇的企业主廖某杰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就被他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宗,诉讼标的额达到578万多元。

  企业主李某东被起诉民间借贷16宗,诉讼标的额超过400万元。目前两人因不堪重负,都已“跑路”。

  分析
  三大原因致民间借贷
  纠纷案逐年大幅上升
  据统计,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12日,市第三人民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464宗,其中2009年704宗,2010年为706宗,2011年为817宗,2012年为1036宗,2013年已多达1201宗,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民间借贷纠纷案呈三特点
  一是缺席判决率高。2010年缺席判决率高达32.41%。

  二是涉案金额较大,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09年到2012年四年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受案数、总标的金额数以及案件平均标的金额数分别上升了1.6倍、2.3倍和1.5倍。而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标的金额已达9.3亿元。

  三是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呈多样化、专业化发展。民间借贷主体已不再限于自然人之间,还有公司、企业等组织的融资,涉外民间借贷行为也比较活跃。

  在部分案件中,借贷双方不仅签订了《借款合同》,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由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案件证据来看,双方约定的利息普遍较高,部分案件约定的利息甚至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三大原因致纠纷逐年增加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的原因,该院认为,一是金融政策不够灵活。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审批手续较为复杂,对借款人资质要求较高,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受自身资信的影响,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则操作方便,手续简单,受到更多的经营者选择。

  此外,“高回报率”激活民间借贷。近年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间资本储备不断增长。

  为了让自己的财产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部分人放弃了包括到银行存款、投资股票等理财方式,选择了认为可以快速致富的出借资金给他人的方式,以获取高额利息回报。同时,出借人因追求高回报,淡化了风险意识,在借贷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盲目出借资金,导致纠纷发生时,权益难以保障。

  另外,管理缺失引发纠纷不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除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之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行为亟待规范
  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该院认为,一方面反映出民间借贷活动正处于活跃时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间借贷行为亟待规范,否则易造成民间资本的无序流动,进而由民事纠纷引发出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应尽快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并通过改善金融服务措施,引导人们合法、理性借贷。
沙发
发表于 2016-5-9 19:53:19 | 只看该作者
哇哦,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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