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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参保新莞人在校就读子女今年有望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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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22:5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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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oo 于 2012-2-3 22:53 编辑

      东莞市社保局透露:参保新莞人在校就读子女,今年有望纳入医保
  焦点1:新莞人子女参保
  正在完善新莞人子女参保方案
  网友:政府能否让父母都购买了东莞社保和医保的新莞人子女参加医保服务呢?这样可以解决新莞人子女看病贵的经济压力。
  市社保局:关于新莞人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社保局去年已经制订了相关工作方案。今年将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前期制订的新莞人子女参保方案,争取尽快形成相关制度。2012年将重点解决参加社保的新莞人在校就读子女的医保问题。
  网友:达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社会问题,没完成15年最低年限缴费,又不得一次性补缴足缺缴之年限,现在得不到退休待遇,必须要按月延缴足15年或65周岁才能得到退休待遇,这样子,这批老人就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定退休人了。为什么不能给这些老人一次性补缴足缺的年限?
  市社保局: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因此,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政策规定可延缴至满十五年或延缴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为维护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的权益,避免劳动者人人都等到有养老之需时再来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目前国家和省没有一个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常规性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但为了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这一目标,国家及省已先后出台了一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或规定以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的养老保险问题。
  焦点2:医保改革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网友: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是我省下一步体制改革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现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为使我市的社保政策与《社会保险法》吻合,我迫切想知道东莞的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哪些调整与改革?
  市社保局:我市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整合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了职工、居民、农民、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平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经办统一。我市还建立了完善的现场即时业务经办结算体系,和600多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已经健全。
  去年,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我市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使我市职工参加医保由终生缴费变为有限期缴费;二是对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文,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情形”,完全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执行。
  下一步,我市医疗保险改革主要工作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改革,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基数、统一费率参保,按同等标准享受住院统筹及社区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是研究制定建立包括重大疾病补助、自费项目补助、门诊医疗补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多层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政策,使群众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能够享有更全面和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
  三是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将市外户籍职工子女纳入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四是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有关条文及省有关生育保险政策,修订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22:52:26 | 只看该作者
焦点3:工伤保险   已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
  网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是否会加快工伤保险政策的改革,我市对此作了哪些调整?
  市社保局:在工伤保险政策方面,已经作出了如下调整:首先,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调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其次,工伤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如下变化调整:(1)参保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提高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的标准。从原来以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调整为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支付我市参保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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