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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事聚焦] 东莞两男合伙“碰瓷”讹4万 得手后想再作案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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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2:4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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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3日17时许,刘某、谭某经密谋后,由谭某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来到石排镇东江大道燕窝村委会湿地公园附近路段伺机作案。当看见被害人王某独自驾驶一辆小轿车经过时,即由刘某头戴红色安全帽、手拿白色胶管,假装横过马路。
  当王某驾车经过刘某身旁时,刘某故意冲出马路并假装被车撞倒在地,然后谭某立即驾车从后追上、拦停王某并告知王某撞到人。随后刘某追上王某向其索要赔偿。刘某还拨打电话给谭某假装报警,而电话那头,谭某冒充交警让王某协商赔偿刘某。
  之后,刘某坐上王某的小轿车来到石龙镇一家银行的柜员机,王某取款19700元及身上的300元一并交给刘某。接着,王某又带刘某去到石龙镇一家金铺刷卡,购买一条价值2万元的黄金项链交给刘某作为赔偿。
  3月23日18时许,刘某、谭某又伙同胡某、刘某胜(二人另案处理)驾车来到石排镇东江大道燕窝路段伺机作案,被民警抓获。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释法
  刘某等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被告人刘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沙发
发表于 2016-12-23 12:53: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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