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可享受下列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落户当地: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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